从1995年开始,输入欧盟地区(奥地利Austria/比利时Belgium/丹麦Demark/芬兰Finland/法国France/德国Germany/英国England/希腊Greece/冰岛Iceland/爱尔兰Ireland/意大利Italy/荷兰Holland/卢森堡Luxembourg/挪威Norway/葡萄牙Portugal/西班牙Spian/瑞典Sweden/瑞士Switzerland)的产品实行CE制,即生产商必须保证所生产产品完全符合欧盟相关指令且制作CE文件后,就可以贴CE标志输入欧盟地区,不再需要任何的认证(例SEMKO、GS、NF等,这些认证现只作为客户要求)。
欧盟政府通过抽检方式控制产品质量,如检测出产品不符合相关指令要求,则制造商将面临大额罚金及禁止产品输入欧盟的处罚。
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。
一个带有CE标志的风筝,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,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安全规定。
A.适用于灯具产品的欧盟指令主要有:
a.低电压指令— Low Voltage Directive 73/23/EEC:工作电压为50~1000V的
灯具必须符合EN60598安全标准。(包括了华艺目前所有的灯饰产品)
b.电磁兼容指令—EMC(Electro-magneticCompatibility)Directive
89/336/EEC:灯具必须符合EN55015电磁兼容标准。(主要针对内含电子线路的灯具)
c.包装指令—Directive 94/62/EEC on Packagingand Packaging Waste:灯具包装必须符合此指令文本要求。主要内容有不能使用Polyform(保丽龙),重金属含量不能太高等。
从2006年7月1日起,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气、电子设备中不得含有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多溴二苯醚(PBDE)和多溴联苯(PBB)共六种有害物质,涉及包括交流电不超过1000V,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8类电气、电子产品,几乎涵盖所有大中小型电子电气设备。
B.现行EN60598标准(常用部分)
EN60598-1:2000Luminaires-Part 1: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xts它包含了工作电压为0~1000V灯具的所有安全要求及测试项目。
EN60598-2-1:1989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-1中的哪些条款适用于一般目的的固定式灯具,同时说明该类灯具的某些特别要求。
EN60598-2-4:1998 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-2中的哪些条款适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动式灯具,同时说明该类灯具的某些特别要求。
EN60598-2-6:1995 Luminaires with built-in transtormersor converters for filament lamps指明EN60598-1中的哪些条款适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动式灯具,同时说明该类灯具的某些特别要求。
EN60598-2-10:1989 Specification for Portable child appealing luminaries指明EN60598-1中的哪些条款适用于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动式灯具,同时说明该类灯具的某些特别要求。
EN60598-2-23:1997 Extra low voltage lighting systems for filament lamps指明EN60598-1中的哪些条款适用于特低电压灯具(CLASSⅢ),同时说明该类灯具的某些特别要求。
C.CE文件的主要内容:
整灯测试报告、主要电气零件的证书/测试报告及相关质量控制文件(如图纸、产品规范、BOM等)。注:在EN产品中,产品只能使用CDF上所列电气零件。CDF-Component Data Form,这类零件需要证书。
现在按CE规格生产的灯具,主要电气零件是选用有VDE认证的如灯头、电线、插头线等。Ⅱ类可移动式灯具的插头常用双直脚圆插头;内含电子线路的零件,要有EMC认证。
我国针对灯具产品的国家标准是GB7000系列,对应于IEC60598系列(EN60598系列)。
从2003年5月1日起,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所有电气、电子产品,实行中国强制认证制度,标志为“”,认证标志的名称为“中国强制认证”(英文名称为“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”,英文缩写“CCC”,也可简称为“3C”标志)。3C认证包含电磁兼容(EMC)要求。所有的电气、电子产品,只有通过3C认证,加贴相应的标志后才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。
3C认证标志常用的有四种:安全认证标志;安全与电磁兼容标志,消防认证标志,电磁兼容标志。
内销产品,采用的是有CQC认证及标志的E14、E27灯头,有3C认证及CCC标志的电线、插头线。Ⅱ类移动式灯具使用的是双直脚扁插头、Ⅰ类移动式灯具采用三脚八字扁插头
出口美加地区的产品强制实行电磁兼容要求FCC认证。针对灯饰产品的安全要求是主要UL153、UL1598两个强制性文件。
UL规格产品的主要特点:
1)电压为AC120V 60HZ;
2)可移动式灯具使用有UL认证标志、的大小脚插头的扁平单层绝缘电源线;
3)固定式灯具都要有接地措施。地线采用黄绿线或裸铜线。
4)使用有UL认证的电气零件如灯头、电线、插头线。
5)用符合UL文件要求的英法两种文字的标签。
6)尽可能的采用整件包装出货。
实行SAA认证制,同时实行EMC要求,澳大利亚C-Tick针对电子产品EMC认证要求的国家标准认证标志。现阶段,SAA已采用IEC体系标准。
SAA规格产品与EN规格产品的主要不同之处:
1)电压为AC240V 50HZ;
2)采用八字两脚扁或三脚八字扁插头;
3)采用SAA认证圆电线;
注:通过SAA认证的产品只能使用CDF上所列电气零件。
要求灯头、电线、插头要有VDE/SEMKO/TQM等认证,整灯按EN60598标准做出测试报告,且签署符合性声明即可销售。电压AC220V 50HZ,BS规格插头。目前未强制实行EMC要求。
日本的DENTORL法(电器装置和材料控制法)规定,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。其中,165种A类产品应取得T-MARK认证,333种B类产品应取得S-MARK认证。
灯具即使用光源的民用或家用产品属于B类产品,要求按照JIS标准制作。从2001年4月1日起,电气装置和材料控制法“(DENTORL)”正式更名为“电气产品安全法(DENAN)”。有别于以往的法规体系的协定性规定的控制,新的体系将由非官方机构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。原来的T标志和其他标志也不再使用,由PSE认证及标志取代。
A类指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,必须有受到日本经贸工业部许可的第三方认证,根据DENAN法,制造商有义务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,标签上必需有菱形的PSE标志。
B类指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,必须有受到日本经贸工业部许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,根据DENAN法,制造商有义务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,标签上必需有圆形的PSE标志。
日本电网电压为AC100V 50HZ/60HZ。电气元件要用强制性PSE认证。可以考虑按照UL规格标准进行生产、测试。插头常用双扁脚直插,无极性区分。
采用IEC60598体系标准:
(a)电网电压为AC220V~250V50Hz;
(b)插头为南非三圆脚插头;
(c)对电子产品有EMC要求。
采用IEC60598体系,本国标准为BS:
(a)电压为AC240V,50HZ
(b)使用方三脚插头
(c)可用B15、B22卡口灯头。